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,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、流通交易、收益分配、安全治理,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。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石,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数据产权制度能解决什么问题、如何解决问题,如何为激励数据供给、促进数据流通、鼓励数据应用打下制度基础,后续如何持续深化等问题。
一、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市场发展的基础制度
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。从历史看,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技术等生产要素,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产权制度,有效保障了各类主体权益,极大地促进了要素的有序流转、价值释放。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,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这一历史逻辑的必然,不仅是保障各类主体数据权益的“安全阀”,更是规范数据流通秩序、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指挥棒。
一方面,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数据权益。数据往往涉及政府等公共机构、企业、个人等多方主体权益,关系复杂,数据多主体贡献、可重复使用的特性,导致谁拥有数据、谁能使用数据等问题长期无解,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得不到明确保障,供数用数的信任壁垒始终无法打破。比如,实践中,有平台企业常常通过格式条款无偿获取用户数据,形成“数据采集免费化、应用垄断化、收益私有化”的失衡格局,用户常常担心数据被滥用。再比如,权属不清使得数据交易面临较高的合规成本与风险,许多主体不敢投入过多资源进行数据加工,陷入“有数据不敢用”的困境,也造成“数据孤岛”等现象。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,通过明确数据采集、流通、利用等不同环节的数据归属,将有效保障各类主体权益,提升主体间信任。
另一方面,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规范数据流通使用。不像房子或车子,数据更容易被复制和滥用。数据产权制度不完善,一定程度上导致数据来源不清、加工责任不明、使用边界混乱等问题,也造成不少数据领域的纠纷。比如,此前淘宝与美景、新浪微博与字节跳动等法律案件,均涉及大量数据跨平台、跨主体流通,由于缺乏明确的数据产权制度,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案由不明确、认识不统一、判据不充分等问题。传统规制模式(如反不正当竞争法、反垄断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)虽能起到一定约束作用,但仍难以平衡数据流通与隐私保护、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,司法实践体现了建立数据产权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。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,通过细化三权分置规则,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数据产权,将有效规范各类主体用数行为,促进数据规范有序流通。
二、理解数据产权制度应把握的三个基本原则
(一)以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
数据的价值实现,高度依赖于不同场景中的流通、组合与应用,同一组数据,在不同场景中会衍生出不同的价值。同时,相较于土地、劳动力等传统要素,数据具有一定非排他、非消耗、可复用等新特性,为各类主体开展价值共创提供了可能,也决定了数据产权的目标不是“防止他人使用”数据,而是促进数据合法合规的共享共用。因此,数据产权制度打破了“重归属、轻利用”的传统思维,坚持以产权促流通的思想,在保障各类主体权益的前提下,促进数据更广泛、更高效合法合规流通使用。
(二)坚持激励与约束相辅相成
数据生产、加工、流通等各环节,从原始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、数据服务,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。数据产权制度提供清晰的正向激励,比如,企业等主体基于投入贡献享有合法权利、合理回报,可以有效提高其参与数据共享流通、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同时,数据涉及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,缺乏约束的流通会导致权利侵害、安全风险和垄断滥用等问题,产权制度也建立了刚性的约束框架,划定行为红线与责任底线,增强各类主体责任意识,降低数据流通使用风险。
(三)为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
当前,数据在数字经济、人工智能、科技创新等领域,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。从DeepSeek等大模型重塑生产力,到AlphaFold凭借数据突破生命科学疆界,都彰显了数据赋能的巨大潜力。但同时,这类领域创新速度极快,很多新模式新业态是制度设计时无法预见的,其数据处理方式、权利关系与传统数据活动也存在显著差异。数据产权制度体现了前瞻性、包容性,为行业实践留出必要的试错空间,保持制度弹性,允许制度在实践中动态调整、逐步完善。
三、加快推进落实数据产权制度的三个重点任务
(一)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统一
当前,上海、福建、浙江、贵州等多个地方,围绕数据登记、产权登记等开展多元探索,积累了宝贵经验,但在登记流程、确权标准、审核机制等方面差异较大。亟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,凝聚共识、统一要求,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相关管理办法,提升数据产权登记的权威性与公信力,推动数据产权制度从地方探索向全国统一规范有效落地。
(二)推动数据产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运用
近年来,数据纠纷数量不断增加、类型日益复杂,在立法尚未完全细化的前提下,司法实践成为厘清规则、界定权利、规范秩序的关键。要积极加强数据产权在司法保护中的运用,通过典型案件审理、案例总结,强化对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引导。
(三)推动技术赋能数据产权可管可控
针对数据无形性、流转快、权属状态动态变化等特点可能带来的监管挑战,必须强化技术治理能力。加速推进数字水印、数据指纹、区块链、数据标识等关键技术的成熟运用,构建覆盖数据采集、流通、使用全生命周期的“可追溯、可审计、可监管”的技术体系,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传统模式下的取证难、认证难问题,构建起安全可信的数据治理生态。
从市场发展规律来看,数据产权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,随着数据要素应用不断深化、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不断壮大、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,需要面向未来、适应未来,在实践中持续将数据产权制度做深、做实、做细。
作者: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驱动发展中心(数字经济研究发展中心) 霍福鹏;数据要素制度法规处处长 杜万里
来源:国家数据局


